巴环发〔2016〕224号 签发人:周百寅
关于印发《巴州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所、支队: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结合我局实际,组织编制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清单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全州监管清单目录, 具体编制了巴州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二、公开监管办法
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在2016年12月1日前在我局网站栏目公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三、明确落实监管办法的责任和措施
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2、强化具体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方式。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2)实行有奖举报。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巴州环境监察大队查实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进行保密。
(3)加强信息沟通。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依法履职,办理好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各种信息互通。
(4)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纳入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四、有关要求
1、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责,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2、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附件:巴州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巴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
抄送:巴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改办)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巴州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95项行政执法事项(7项行政许可、83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巴州环保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对象
巴州环保局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程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三)监督执行。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开展环境监察、竣工环保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环评批复要求环境监察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委
托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及竣工验收前均须提交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环保措施等进行核查的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环评批复要求环境监察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监督落实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非辐射类)事中
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非辐射类)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环评及批复意见,核对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实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置等相关台账,环保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固体废物规范处置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在试生产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非辐射类)收相关材料。验收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实行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试生产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置、环保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发现的问题的,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或超期试生产、久拖不验的,依法查处。实行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确保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护,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排放污染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情况。
(二)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是否进行了及时申报;其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是否事先报经环保局批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处理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三)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被检查单位,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区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法相的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经贵巴州环境保护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项:排污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巴州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二)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现场检查;
(二)要求排污单位书面形式汇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项、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经济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资料核查和实地检查;
(二)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资料审核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进入经营单位后,查阅、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转移联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情况向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反馈存在的问题或提出整改要求。
(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1.资料核查。收到企业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后,对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转移意见。2.实地检查。转移完成之后,覃塘区环保局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进行联单检查和实地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站队,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法规科负责对案卷的审查,制发法律文书,组织听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前期的调查取证和案件的后督查。
第六项: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巴州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州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1、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1)法律规定由巴州环保局查处的案件;
(2)县(市)环保局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报请我局指定管辖的;
(3)巴州环保局认为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保部门和当事人,对下级环保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4)社会影响力大的且我局有权管辖的案件(指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州级以上领导要求查办的、自治区环保厅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被群体性举报等情形)。
2、监督检查内容
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运维台账和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