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发〔2016〕221号 签发人:周百寅
关于上报巴州辖区环评机构查处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环保厅:
根据环保部《关于提供环评机构查处情况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1937号)、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关于提供环评机构查处情况的通知》(新环办发〔2016〕284号)文件要求,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州未对各环评机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环评单位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环评质量把关机制,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及效率,定期对环评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巴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