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务)局及相关项目法人: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一大批水利工程相继建成并发挥效益,极大地改善了我州农业灌溉、工业及城镇供水条件,提高了防洪减灾能力,为维护自治州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但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普遍存在验收意识淡漠,重建轻验,不重视工程验收工作,有的工程建设完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特别是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防洪治理等项目,工程建成并运行多年,仍未进行阶段(年度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有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不及时,档案资料不齐全、设计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验收工作严重滞后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的发挥和安全运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水办建管[2015]77号文)要求,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已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目标,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全面考量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工程建设完成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从服务社会、保障民生、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验收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验收计划,做到开工一座、完工一座、验收一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程认真做好验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
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以及自治区《关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定居兴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验收管理工作,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中间机组启动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具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或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后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条件后,要及时申请或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应在建设项目全面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完成 。项目法人应重视和加强对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参建单位备制验收资料,并对提交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末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采取措施,强化验收进度。
各县(市)水利(务)局要按照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已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目标要求,切实履行好验收工作的督查、指导职责,加大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力度,专人负责,根据中央、自治区历年投资计划文件,尽快对辖区内未完成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梳理并检查指导验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制约和影响验收进度的因素。项目法人要明确验收任务,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制定验收计划,落实验收责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程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申报相关验收。
2016年内完工并验收的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在抓工程进度的同时,也要及时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分类、收集和整理,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计划与执行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切实加强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是自治区、自治州“天山杯”评比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也是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州水利局将对未按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未按规定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的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将进行问责、约谈和通报批评,法人验收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导致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