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司通〔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4月22日前将本地区人民监督员数量、名额及构成比例上报巴州司法局法制科。
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高检会〔2015〕1号)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决定成立我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 刚 巴州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秦栓社 巴州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歩建国 巴州司法局党组成员、依法治州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何 莉 巴州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孙婷婷 巴州司法局法制科科长
刘文君 巴州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崔荫彬 巴州司法局法制科副科长
郭海燕 巴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
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批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2015年,全国10个省(区、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2016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已列入我区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为扎实推进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联系方式: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
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
〔2014〕101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高检会〔20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3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
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扎实推进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4〕101号)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高检会〔2015〕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由自治区和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实行分级负责制。
1.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2.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各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监督本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巴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承担监督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现阶段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推荐人员、接受自荐人员材料和接受报名。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三股势力”,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4.下列公职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5.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人民监督员选任普选程序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分级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2)确定名额及分布。自治区和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的案件数量、人口、民族、地域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3)明确数量和构成。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当充分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律师代表等。积极吸纳在当地各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人民监督员。
(4)发布公告和组织报名。第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时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第二,报名方式。采用自荐报名或推荐报名。公告期满后,自治区司法厅开始接受区级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各地、州、市司法局开始接受本级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自荐报名,报名时限为10天。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人选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组织推荐人选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人选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
(5)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自治区和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应包括政治素质、守法情况、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的内容。对考察合格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讨论,提出拟任人选。各地、州、市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6)社会公示和选任公布。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选任资格。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司法厅作出区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决定,各地、州、市司法局作出同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和《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原人民监督员确认程序
在本《实施方案》下发时,原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资格重新审查确认。
本着坚持标准、督促履职、本人自愿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选任条件要求的,或任期内未实际进行案件监督的,或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不再进行确认,但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主动与原人民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对复核确认为人民监督员的,与拟选人员一并公示并颁发证书。
3.人民监督员补选程序
任期内出现人民监督员缺额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履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由自治区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参加人员名单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该人民监督员并提供相关便利。
3.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4.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分级进行表彰奖励;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4月)
1.开展调研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调研,对现有人民监督员情况进行摸底核查,了解现任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并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赴试点省市学习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2.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扎实有序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3.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联合印发全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4.地、州、市部署实施
各地、州、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任期未届满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复核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地区人民监督员数量、名额及构成比例,于4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司法厅,经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确认后全疆选任工作同步开始。
(二)选任阶段(2016年4月底—2016年6月底)
1.发布公告:2016年5月10日前完成。
2.组织报名:2016年5月20日前完成。
3.资格审查: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
4. 社会公示:(对确认留任人民监督员及新拟任人民监督员同步公示)2016年6月20日前完成。
5.公布名单:2016年6月底 。
(三)颁证大会及初任培训(2016年6月底)
自治区司法厅届时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疆人民监督员颁证大会和初任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启动改革工作。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努力争取支持,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人民检察院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解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和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改革任务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报道。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督促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
2.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3.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4.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
5.人民监督员名册
6.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高检会〔2015〕1号)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决定成立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云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副厅长
副组长:张彩霞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王 强 自治区司法厅副巡视员
成 员:李玉海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庄淑君 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处长
王 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封建江 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副处长
胡 杨 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调训干部
附件2
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时间: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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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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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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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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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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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填表时间:
| 家庭成员及 主要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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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推荐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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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选 任 机 关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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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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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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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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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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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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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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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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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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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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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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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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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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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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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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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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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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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
填表时间:
| 家庭成员及 主要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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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荐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选 任 机 关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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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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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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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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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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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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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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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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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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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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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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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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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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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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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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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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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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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人民 监督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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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选任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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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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