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
1、县(市)人民政府需出具的材料:
(1)项目用地申请表。
(2)项目用地请示(主送州人民政府)。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4)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5)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涉及征占用地耕地的)
(6)征地公告(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2、发改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
3、建设规划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4、统计部门:征(占)用耕地的,提供人均耕地证明。
5、农业部门:征(占)用耕地的,提供耕地等别证明。
6、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出具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主送州国土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 “一书三方案”。 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3)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附情况说明)
(4)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不需要听证的附不需要听证的说明
(6)对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安置等情况说明。
(7)征地程序合法性的情况说明
(8)对每宗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9)涉及住宅用地,需提交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落实情况说明.
(10)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违法用地查处相关资料。
(11)以往批次用地供地情况说明
(12)勘界报告。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4)土地利用现状图。
(15)补充耕地位置图(征占用耕地的)。
(16)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征占用耕地的)。
单独选址报件材料
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用地
1、县(市)人民政府需出具的材料:
(1)项目用地请示(主送州人民政府)。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3)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4)征地公告。
2、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规划部门:用地蓝线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出具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畜牧部门:征(占)用草地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统计部门:征(占)用耕地的,提供人均耕地证明。
7、农业部门:征(占)用耕地的,提供耕地等别证明。
8、用地单位: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2)征占用耕地的,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3)经年度检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堪界报告。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土地利用现状图。
(9)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是否同意压占的批复文件。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查询意见,或备案登记表。
9、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主送用地单位)。
(2)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主送州国土资源局)。
(3)用地单位落实《预审意见》的情况说明。
(4)建设用地 “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土地权属证明(指未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6)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征占用耕地的)。
(7)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不需要听证的附不需要听证的说明。(涉及征地的)。
(8)对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安置等情况说明。
(9)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相关材料。
(10)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违法用地查处相关资料。
(11)土地估价报告。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征占用耕地的)。
10、州国土资源局
(1)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主送州人民政府)
(2)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主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州审批涉及未利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必备材料
1、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2、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3、对项目的立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
4、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蓝线图复印件。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不是易发区的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证明材料。
6、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批复文件。
7、用地单位预审批准文件。
8、土地权属勘界报告(含勘界图80坐标),勘界图。
9、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