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乡镇批次或具体项目批均可
1、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2、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3、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4、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涉及占用耕地的)。
5、土地权属证明(指未利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附情况说明)
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界图。
9、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压矿和地灾查询批复文件。
10、图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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