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
| 1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 自治区级 | 直接实施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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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承办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上报工作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承办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上报工作 |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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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自治区级 | 直接实施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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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组织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区级 | ||||||||||||
| 3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自治区级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4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技术交流和协调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大喇叭”工程并负责验收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技术交流和协调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大喇叭”工程并负责验收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10.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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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条款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条款内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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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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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条款号 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法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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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号 附件310项 条款内容 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科技科 | 地州市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指导监督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具体规定;主动公式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3.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许可程序的;5.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对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法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 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下放至县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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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 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下放至县级实施。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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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法规】《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5月18日公布,新政发〔2009〕44号) 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1项: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下发至县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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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法规】《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下放至县级实施。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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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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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报自治区审批 | 负责审核、上报、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审核,作出的准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批的;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在申请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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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自治区级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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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负责县(市)级本级“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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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自治区级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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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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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自治区级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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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负责县(市)级本级“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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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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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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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负责县(市)级本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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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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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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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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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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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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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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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次修订)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
自治区级 | ||||||||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行政确认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次修订)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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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行政确认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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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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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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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负责县(市)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行政确认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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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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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负责地州市级本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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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级本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负责县(市)级本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行政确认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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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于1985年1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 |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文物管理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本级及全地州市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的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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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款中的“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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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县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 负责管理进入本县文化市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款中的“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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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许可及营业性演出内容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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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县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许可及营业性演出内容的核准 | 负责管理进入本县文化市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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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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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县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 负责管理进入本县文化市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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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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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县对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许可 | 负责管理进入本县文化市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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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通过)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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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市场监督管理股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本县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许可 | 负责管理进入本县文化市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规范文本等。 指导监督责任: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及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管,及时纠正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通过)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 3.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被检查人员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在检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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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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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 群众体育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全州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负责全州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5.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6.违法收取费用的;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体育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负责县(市)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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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2012年7月4日颁布实施,国发〔2010〕21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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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体育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负责县(市)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2012年7月4日颁布实施,国发〔2010〕21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2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4年哈密地区取消调整继续实施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密地区行署2014年6月26日发布哈行署发〔2014〕74号) 附件2:下放县(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6项)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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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体育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 负责县(市)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依法依规不予行政许可的应法定告知并书面告知理由。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4年哈密地区取消调整继续实施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密地区行署2014年6月26日发布哈行署发〔2014〕74号) 附件2:下放县(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6项)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