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编码 | 11652800010448351983000164102000 |
事项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责任主体 | 巴州林业和草原局 |
权利类别 | 行政许可 |
承办机构 | 草原管理和荒漠化防治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