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局有关科室:
根据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巴安〔2018〕8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新水办明电〔2018〕39号)要求,结合我州水利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巴州开展水利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0日
巴州水利系统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巴州水利局决定于2018年5月至12月底,在全州水利系统开展以隧洞施工安全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对能力,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为全州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特别要重点治理含有隧洞、深基坑、高边坡、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巴州水利局负责州管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等有关规定,重点治理水利工程建设中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新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基坑支护、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审批、备案和落实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事故隐患治理“五落实”及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隐患预防措施等情况。
6.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区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隧洞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隧洞通风及检测、隧洞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5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5月21日-11月30日)。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本单位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每项工程要逐一进行检查,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巴州水利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局属各单位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按照业务分工,结合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隧洞工程项目要实现检查“全覆盖”,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作出处罚决定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巴州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督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州、县市、局属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巴州水利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巴州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巴州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管业务领域,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督导一次,建管科负责水库建设工程的督导检查,农水科负责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田水利工程的督导检查,改水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督导检查、防洪办负责防洪工程和河道治理、堤防除险加固工程的督导检查、水保科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督导检查;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确保责任范围的工程的督导全覆盖,每月至少1次;州水利局对县市级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督导至少1次;各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二)做好总结分析、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5月30日前将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1)、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5月底前将具有隧洞工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12月12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巴州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