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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塔里木公安局权责清单目录

来源:州塔里木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8:07:00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1

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购买许可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县市区公安局

禁毒支队

县市区级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发布之日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8】8号)明确:新疆、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继续实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制度,不得擅自停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办证点)签发,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发。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当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写明如下项目: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和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配购受理审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7月修订)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县市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的受理工作审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7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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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县市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普通护照的签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县市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审批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1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县市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审批签发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17

出入境通行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县市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出入境通行证件的审批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18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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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本级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直管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2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22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24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运达地为本级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2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运达地为本级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2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县市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28

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29

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30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的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3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核发的许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33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4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5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违规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6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7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8

对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继续驾车等行为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9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0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41

对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2

对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一)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违规停车等候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3

对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44

对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45

对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未减速或者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46

对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47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县市区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县市区级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