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8号)
第五条第一款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