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通过稽查、专项检查、规划或总体方案实施评估、项目实施后评价等方式对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以及有关流域机构要加强对所属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安排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