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1第37项第二条“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对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利工程启闭机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0号)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