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