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流域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辖区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