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
3.2.1预防准备工作(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条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疆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设立的防汛机构受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的委托,在流域内开展防洪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汛期实施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应急响应;(二)在特殊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三)组建和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四)发布汛情公告和灾情信息,及时上报汛情灾情;(五)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水库、闸坝、渠首、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六)分配防汛经费,调用物资、设备;(七)在紧急防汛期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八)必要时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九)必要时协调驻疆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防汛抗洪;(十)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