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