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巴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巴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源头治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压实政府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5+1”项制度,依法处置欠薪违法行为问题,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形成“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欠薪长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巴州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维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治理欠薪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治理欠薪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全州治理欠薪工作形势,切实防范化解重大欠薪风险隐患。
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欠薪工作,落实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判欠薪风险隐患,对欠薪风险隐患,既查欠薪问题也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排查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隐患、调处劳资纠纷。
第四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欠薪问题。
人社部门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地核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运用,负责向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行业部门交办、转办、督办各类欠薪问题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处欠薪案件。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引发欠薪问题处置。需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工资支付条款进行审查。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督促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5+1”项制度。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失信企业进行平台公示及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做好治理欠薪工作,将治理欠薪工作履责情况与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挂钩,及时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化解投资项目欠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经营主体欠薪风险提示函做警示信息录入,在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警示信息提示,告知申请人及时前往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待相关警示信息解除后办理注销登记。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属,依法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应当落实以下制度和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国企投资工程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用总额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额到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合同中未作具体约定,则应按建设资金的30%比例一次性拨付。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情形,建设单位应根据每批到位资金的金额,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应按每批到位建设资金的30%比例进行拨付。
(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进行承发包业务办理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不少于工程造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根据政府下达的建设资金计划或合同约定将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等凭证需上传至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动态监督。
(四)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定期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5+1”项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五)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发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应当落实以下制度和规定:
(一)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应与施工合同相关信息一致,各类二级分户不能替代专用账户使用。
(二)落实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签订协议,对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考勤、工作量进行审核,通过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代发农民工工资。
(三)应当在每个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对项目用工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同时做好对专管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考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工程项目及时纳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动态监管,需要变更工程建设状态时第一时间联系当地人社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状态进行变更,确保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稳定运行。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发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第七条工程分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应当落实以下制度和规定:
(一)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周期等,用人单位、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
(二)依法依规做好农民工用工管理,即时监测各施工班组、各岗位施工人员进出场考勤,确保无考勤不发薪,不能以任何形式套取工程款。
(三)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发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时,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不依法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参建单位不依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